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SHIH JUNG
- 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良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建良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係獨資商號,並請附其個人最新遷入戶籍謄本正本,如係合夥-請附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12月25日具狀陳報,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