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莊育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億參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