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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G SHIH JUNG
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仲向榮

      仲向智

      黃桂婷

      何胤諭

      林麗慧

      吳文舜

一、債務人仲向智、林麗慧、吳文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仲向榮、黃桂婷、何胤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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