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SHIH JUNG
- 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仲向榮
仲向智
黃桂婷
何胤諭
林麗慧
吳文舜
一、債務人仲向智、林麗慧、吳文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仲向榮、黃桂婷、何胤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