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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陳海容

  •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秀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政 張益周 一、債務人永禧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張秀青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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