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政 張益周 一、債務人永禧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張秀青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