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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秀政

      張益周

一、債務人永禧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張秀青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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