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給付票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