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兆詮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詳細陳明劉兆詮請求之依據及未提出支票背面資料到院,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人劉兆詮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