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瀕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一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書,所載之借款新臺幣1500萬元,與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支票(票號BD0000000)所載之金額,是否均為同一債權?並釋明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相對人莊一誠應給付支票(票號BD0000000)所載之金額新臺幣335,000元之原因事實為何?(由於相對人莊一誠非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故有陳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