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瀕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一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書,所載之借款新臺幣1500萬元,與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支票(票號BD0000000)所載之金額,是否均為同一債權?並釋明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相對人莊一誠應給付支票(票號BD0000000)所載之金 額新臺幣335,000元之原因事實為何?(由於相對人莊一誠 非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