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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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