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