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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記載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柔蒨」等字樣。發票時,陳柔蒨為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足憑。是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社會一般觀念,堪認相對人陳柔蒨為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本人尚非共同發票人,本件聲請相對人陳柔蒨負發票人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票據法第133條、第69條第3項規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附表編號1之支票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民國104年8月3日,依前揭規定,應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計算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利  息  起  算  日│├──┼─────────┼───────────┤│001 │95,760元│104年8月3日 │├──┼─────────┼───────────┤│002 │95,760元│104年10月1日│├──┼─────────┼───────────┤│003 │95,760元│104年12月1日│├──┼─────────┼───────────┤│004 │95,760元│105年2月1日 │├──┼─────────┼───────────┤│005 │95,760元│105年4月1日 │├──┼─────────┼───────────┤│006 │95,760元│105年6月1日 │├──┼─────────┼───────────┤│007 │95,760元│105年8月1日 │├──┼─────────┼───────────┤│008 │95,760元│105年10月1日│├──┼─────────┼───────────┤│009 │95,760元│105年12月1日│├──┼─────────┼───────────┤│010 │95,760元│106年2月1日 │├──┼─────────┼───────────┤│011 │95,760元│106年4月1日 │├──┼─────────┼───────────┤│012 │95,760元│106年6月1日 │├──┼─────────┼───────────┤│013 │95,760元│106年8月1日 │├──┼─────────┼───────────┤│014 │95,760元│106年10月1日│├──┼─────────┼───────────┤│015 │95,760元│106年12月1日│├──┼─────────┼───────────┤│016 │95,760元│107年2月1日 │├──┼─────────┼───────────┤│017 │95,760元│107年4月1日 │├──┼─────────┼───────────┤│018 │95,760元│107年6月1日 │├──┼─────────┼───────────┤│019 │95,760元│107年8月1日 │├──┼─────────┼───────────┤│020 │95,760元│107年10月1日│├──┼─────────┼───────────┤│021 │95,760元│107年12月1日│├──┼─────────┼───────────┤│022 │95,760元│108年2月1日 │├──┼─────────┼───────────┤│023 │95,760元│108年4月1日 │├──┼─────────┼───────────┤│024 │95,760元│108年6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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