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簡詠翰、張麗君
- 原告天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詠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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