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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天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詠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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