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久新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佑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蕉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