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亞娛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