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徐博宇
- 原告棟樑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棟樑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博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北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管理費係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因管理行為而生之債權請求權,惟因聲請人所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個人而非北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無從判別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 名、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7樓之2、7樓之3),該裁定於106年2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2月16日陳報楊萍繁之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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