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