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瑪崴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昭
張紋慈
高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