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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林勝紘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涂明智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蘇逸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涂明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勝紘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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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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