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義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雲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