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宗陶 倪振嚴 張育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飛龍 仁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倪振嚴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育瑋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