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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仲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弘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延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益

一、債務人延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參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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