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代理人
- 湯立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江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㈠壹仟萬參仟壹佰元、㈡壹仟貳佰陸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㈢壹億貳仟肆佰萬元、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八五七、㈡五.○五七、㈢三.
七二、㈣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伍仟零柒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