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誠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藍健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藍丰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
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
藍立全
夏郁雯
藍琨景
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