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 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 藍立全 夏郁雯 藍琨景 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