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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藍健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

      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

      藍立全

      夏郁雯

      藍琨景

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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