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貞雄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林家文即事件工作室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6年1月13日寄存於異議人設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6年2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