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貞雄

  • 當事人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雄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林家文即事件工作室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6年1月13日寄存於異議人設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6年2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