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貞雄
異議人即債務人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林家文即事件工
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3日106年
度司促字第438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略以:駁回裁定記載支付命令送達之地址,業於105年6月15日出售,有不動產謄本在卷可憑,異議人未實際住居於該址,鈞院所為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