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雄 異議人即債務人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林家文即事件工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3日106年 度司促字第438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略以:駁回裁定記載支付命令送達之地址,業於 105年6月15日出售,有不動產謄本在卷可憑,異議人未實際住居於該址,鈞院所為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