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謝佳妤
- 原告張嘉燦
- 被告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嘉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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