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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朱保震

  • 當事人
    星展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力臣國際有限公司孫承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保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保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承宜 朱保震 一、債務人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孫承宜、朱保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玖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朱保震、孫承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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