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財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戴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戴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