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倍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岷 代 理 人 侯宜秀律師 即債務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五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 DG0000000、DG0000000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分別係民國106年3月1日及106年2月2日,即利息起算日亦應自該日起算,是聲請人請求逾該期日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退票日) │ │ ├──┼────┼──────┼─────┤ │一 │50,000元│106年3月1日 │DG0000000 │ ├──┼────┼──────┼─────┤ │二 │36,500元│106年2月2日 │D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