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原典之、陳柏廷、陳致超
- 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清償美金肆萬捌仟肆佰
- 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典之 代 理 人 林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一、債務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捌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上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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