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華聯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㜫
周振輝
何兆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A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7年11月6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