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