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余麗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 二、對余麗雪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