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歷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又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付款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票據號碼LN0000000之支票到期日為106年5月29日,顯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