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序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黃雅萍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黃雅萍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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