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序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黃雅萍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