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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序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黃雅萍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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