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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惠真
代理人
奚淩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歐菲司辦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新臺幣)│││├──┼────┼───────┼─────┤│一 │10萬元 │105年10月3日 │DB0000000 │├──┼────┼───────┼─────┤│二 │20萬│105年10月6日 │DB0000000 │├──┼────┼───────┼─────┤│三 ││105年10月13日 │DB0000000 │├──┤├───────┼─────┤│四 │30萬元 │105年10月14日 │DB0000000 │├──┤├───────┼─────┤│五 ││105年10月17日 │DB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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