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稔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