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祥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游祥禾
- 即債務人
-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柏鋒
- 即債務人
-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晨曦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歐陽晨曦
- 即債務人
-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垠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