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祥禾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鋒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晨曦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