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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祥禾
即債務人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柏鋒
即債務人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歐陽晨曦
即債務人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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