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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柏榕
即債務人
王承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一、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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