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柏榕 王承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一、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