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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蔣裕平

  • 原告
    皇昇室內裝潢工程行
  • 被告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昇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估價單之工程款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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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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