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昇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估價單之工程款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