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佰萬元,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人民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