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儀
- 代理人
- 李佳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雨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簡雨新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簡雨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6 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認定相對人住所設於本院轄區,因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