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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

聲請人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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