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1號
- 聲請人
- 鋐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俊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1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12月31日 │63,996元 │ZD7819479 ││ │份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分行│ │ │ ││ │汪亦祥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