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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8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相對人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廣告費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53號強制執行,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06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443號審理中,業據相對人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本院台北簡易庭調解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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