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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聲請人
立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相對人
翁祖模即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假扣押裁定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4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64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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