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巧智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峰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 年度之新北市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700元及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於106 年1 月13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6 月27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未過逾半數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32,251元,另於每年2 月15日提出年終獎金13,600元,每年9 月15日提出中秋獎金6,250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2,441,172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21.14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任職於金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智權工程師之工作,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60,000元及每年有年終獎金17,000元及中秋獎金7,808 元等情,有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3 年度及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金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7日(佶)字第20170001號函暨所附之債務人105 年6 月至等106 年1 月薪資明細、中秋獎金及年終獎金明細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金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智慧財產權法務之工作,每月薪資57,000元(含全勤、伙食津貼,扣除勞健保),除此之外有年終獎金17,000元、中秋節獎金7,808 元、沒有加班費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6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每年之年終獎金、中秋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據債務人自承:「我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另有一張國泰人壽保單,但保單價值為零,已無其他財產。」有106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3 年度及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7日出具之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 元之證明(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新北市(債務人戶籍地)及臺灣省(債務人目前工作地在新竹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分別應為13,700元及11,448元,惟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7,978元【包括個人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3,000 元、個人醫療費390 元、房屋租金5,300 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電費688 元、個人手機費1,600 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 急診費用證明書、交通車票票卷、房東出具之全年電費總額及電表照片(每半年繳一次予房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件單據為證;而就租屋部份,據本院問:「目前租屋地址?租金為多少?同住的其他人有何人?」債務人答:「租住在新竹市○區○○○○街00巷○號○之○室,每月租金5,300 元(含水費、網路費、及第四台),我自己一個人住。」有106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另就交通費部份亦據債務人陳報因每週須返回台北探視受扶養人張○梅(扶養費部分詳後述)及工作拜訪客戶需要須乘坐計程車,故3,000 元應屬必要支出,此亦有債務人106 年5 月15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核其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1,771 元【勞保費916 元、健保費855 元】,該部分業經金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薪資明細,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其姑姑張○梅之扶養費8,000 元部份,債務人自陳:「扶養我姑姑張○梅,因為我媽媽在我很小就過世,所以我從小由姑姑扶養長大。我姑姑沒有結婚,另外我姑姑也有扶養我叔叔的三個小孩,但我叔叔的三個小孩都是80幾年次的,其中2 個在做餐飲薪資不高,可能養活自己都有困難,另1 個似乎常常在換工作,我姑姑目前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補助,所以我才會一個月給我姑姑8,000 元當作家用。」有本院106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本院依職權查詢張○梅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張○梅101 年度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父親潘○發、母親廖○葉之除戶戶籍謄本【潘○發於94年死亡,廖○葉於78年死亡】等附卷可參。由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除戶謄本觀之,母親廖○葉於債務人11歲時即已死亡,而父親潘○發於廖○葉死亡後又另歷經三段婚姻,則債務人稱係由姑姑張○梅扶養應屬非虛。又考量張○梅無工作亦無任何補助,101年度至105年度均無所得收入,名下無任何財產,是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受扶養人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姑姑之扶養費支出尚符倫常之理。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收入60,000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7,749元後之32,251元全部提出用以清償債務,另就每年之年終獎金13,600元及中秋獎金6,250 元亦全部提出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樽節支出確有清償之誠意,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2,441,172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有效之商業保險契約,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已逾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⑴薪資部分: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32,25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 │ 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⑵年終獎金及中秋獎金部分: │ │ 共分6期,每年2月15日及9月15日分別提出新臺幣13,600元及新臺幣6,250元,由各債│ │ 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⑴薪資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⑵年終獎金及中秋獎金部分: │ │ 共分6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別於每年2月15日及9月 │ │ 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1,547,958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441,172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1.14%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127,980 │1.11% │①第1-72期:358元 │ │ │司 │ │ │②年終獎金:151元 │ │ │ │ │ │③中秋獎金:69元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933,667 │8.09% │①第1-72期:2,60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100元 │ │ │ │ │ │③中秋獎金:506元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063,777 │9.21% │①第1-72期:2,97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252元 │ │ │ │ │ │③中秋獎金:576元 │ ├──┼─────────┼─────────┼───┼───────────┤ │ 4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1,162,187 │10.06%│①第1-72期:3,24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368元 │ │ │ │ │ │③中秋獎金:629元 │ ├──┼─────────┼─────────┼───┼───────────┤ │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1,921,426 │16.64%│①第1-72期:5,36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2,263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040元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17,104 │1.88% │①第1-72期:60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256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17元 │ ├──┼─────────┼─────────┼───┼───────────┤ │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268,801 │2.33% │①第1-72期:751元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317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46元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789,449 │24.16%│①第1-72期:7,792元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3,286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510元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249,935 │2.16% │①第1-72期:69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294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35元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178,290 │1.54% │①第1-72期:497元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209元 │ │ │ │ │ │③中秋獎金:96元 │ ├──┼─────────┼─────────┼───┼───────────┤ │1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276,239 │2.39% │①第1-72期:771元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325元 │ │ │ │ │ │③中秋獎金:149元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945,718 │8.19% │①第1-72期:2,64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114元 │ │ │ │ │ │③中秋獎金:512元 │ ├──┼─────────┼─────────┼───┼───────────┤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413,385 │12.24%│①第1-72期:3,94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665元 │ │ │ │ │ │③中秋獎金:765元 │ ├──┴─────────┼─────────┼───┼───────────┤ │ 合 計 │ 11,547,958 │ 100%│①第1-72期:32,251元 │ │ │ │ │②年終獎金:13,600元 │ │ │ │ │③中秋獎金:6,25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