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琳雅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7年度之臺北市及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157元及14,385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於106年6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 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7年3月30日所提出之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4月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進行書面表決,惟未過逾半數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10,820 元;另於每年3月15日提出年終獎金20,000元;由各債權按 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899,064元,清償成數約百分 之12.2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有收入約43,440元(含各項津貼及伙食費並扣除勞健保後之實領金額),每年並有年終獎金35,625元(扣稅後之實領金額)等情,有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4年度及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6日出具之債務人105年8月至106年2月之薪資明細表(包含年終)、債務人出 具之藍新資訊(股)公司薪資單等資料附於本案卷、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卷、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5號卷及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19號卷內供參。此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津貼、伙食費等加給後為45,000元,扣除勞健保後實領金額43,440元,年終獎金扣除所得稅後為35,625元,除此之外無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6年9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解約金為8,622元, 另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000股,價值10,000元。此亦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6年9月25日調查筆錄及107年1月5日調查筆錄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2日國壽字第 1060070559號函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7年度臺北市及新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分別為16,157元及14,385元【債務人工作地在臺北市,居住地在新北市】,惟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0,989元【包括個人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950元、手機費894元、醫療費用 800元、雜支845元】、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及室內電話費共10,807元】及扶養費用11,083【包括扶養費7,083元及子女看照費4,000元】,總計共32,879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通知、悠遊卡歷史交易明細、統一超商電信電信費帳單、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之診斷證明書(乙種)、醫療費用收據、出院病歷摘要、門診紀錄單、醫院檢驗檢查累積報告(門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影像醫學部一般攝影檢查報告等件為證;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因與配偶李○○及未成年子女李○○共同居住,此據債務人自承:「租住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樓,每月租金26,000元,與我配偶李○○及未成年子女李○○同住。」有本院106年9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且未成年子女李○○由債務人及配偶李○○共同扶養,故有關上開房租水電瓦斯費、室內電話費等費用均需由債務人及配偶共同負擔,又因債務人罹患多項疾病【病名:葛瑞夫茲氏病致甲狀腺亢進、二尖瓣逆流、三尖瓣逆流、高血壓;醫師囑言:需長期服藥控制】,故醫療費用之支出亦屬合理,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年子女李○○之扶養費7,083元及 看照費4,000元部分,據本院問:「目前扶養人數為何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債務人答:「與配偶一起扶養未成年子女李○○,李○○現就讀景興國中9年級。 」本院問:「配偶李○○現任何職?薪資多少?」債務人答:「目前沒有工作,因為105年9月23日出了很嚴重的車禍,左肩、胸口到目前都還沒有復原,原先以為小傷而已,後來才詳細檢查後才知很嚴重,原先是擔任恆商企業有限公司自動機械化停車場經理,後來發現真的沒有辦法工作…。」有本院106年9月25日調查筆錄、 107年1月5日調查筆錄、配偶李○○及未成年子女李 ○○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暨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成年子女李○○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病名:川崎症;醫囑:應長期門診追蹤複查及觀察】、本院依職權查詢配偶李○○105年 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1.左肩挫傷,併左肩遠端鎖骨游離骨,疑似骨折;2.左肩肩峰鎖骨關節滲液;3.左肩肩峰下夾擊症候群及棘上肌肌腱炎。醫囑:病患因外傷,於105年9月23日至急診求診,予X光檢查,後於萬芳醫院診療( 105年11月24日、105年12月7日、106年1月10日),依 據萬芳醫院後續病歷及診斷書,建議左肩宜休養6個月 】等附於本案卷、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卷、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5號卷、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 419號卷內可參。本院考量債務人配偶李○○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年度總收入僅有160,063,平均 每月僅有13,339元【計算式:160,063元÷12=13,33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且因車禍傷勢導致無法工作,除負擔李○○之一般扶養費之外,確已無力再行負擔李○○之學費及看照費。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 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則債務人列計扶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收入43,440元,加計保單及股票價值每月約259元【計算式:(8,622元+10,000元)÷72=25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43,69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2,879元後之餘額,已提出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899,04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 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已逾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⑴薪資及保單股份價值部分: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0,82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⑵年終獎金部分: │ │ 共分6期,每期於每年3月15日提出新臺幣20,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 │ ,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⑴薪資及保單股份價值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 項之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9、10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 │⑵年終獎金部分: │ │ 共分6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年為一期,於每年3月│ │ 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 │ 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9、10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340,161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899,04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2.25%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709,742 │ 9.67%│①第1-72期:1,046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934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98,406 │ 4.07%│①第1-72期:440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814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555,955 │ 7.57%│①第1-72期:819 │ │ │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514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29,527 │ 3.13%│①第1-72期:339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626 │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618,233 │ 8.42%│①第1-72期:911 │ │ │司 │ │ │②年終獎金:1,684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631,512 │ 8.6%│①第1-72期:931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720 │ ├──┼─────────┼─────────┼───┼───────────┤ │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652,193 │ 8.89%│①第1-72期:962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1,778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859,808 │38.96%│①第1-72期:4,216 │ │ │份有限公司 │ │ │②年終獎金:7,792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710,662 │ 9.68%│①第1-72期:1,047 │ │ │司 │ │ │②年終獎金:1,936 │ ├──┼─────────┼─────────┼───┼───────────┤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74,123 │ 1.01%│①第1-72期:109 │ │ │ │ │ │②年終獎金:202 │ ├──┴─────────┼─────────┼───┼───────────┤ │ 合 計 │ 7,340,161 │ 100%│①第1-72期:10,820 │ │ │ │ │②年終獎金:20,000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