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韓見曨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韓見曨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106 年8 月30日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所提出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50 元,惟此帳戶為國民年金及老人年金專戶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另有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足一張,該零股共146 股,每股面額10元,此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出具之股票持有證明可稽。惟依債務人出具之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暨損益表,可知目前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營業收入,持續虧損達上億元【依據2016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為-7,143,757,349】,顯見上開零股已無任何價值,無分配之實益,應排除於清算財團外。另查債務人目前已無任何有效保險,此亦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4日國壽字第1060081130號函附卷可參。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另就本院106 年8 月31日所製作之更正後債權表,其中編號8 之債權人「亞洲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其正確名稱應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裁定一併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