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皇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相 對 人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 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發文日期 )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年7月 21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