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抗 告 人 李 秀 林玉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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