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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
    李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抗 告 人 李 秀 林玉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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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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