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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94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徐國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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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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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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