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94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徐國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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